| 案件背景:
2007年,申请人眼力健有限公司(ADVANCED MEDICAL OPTICS, INC.)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益柔净”商标,其指定的商品为第5类的“隐形眼镜用溶液;隐形眼镜清洗液;眼药制剂;滋润眼药制剂”等商品,其商标为标准的印刷体文字,无任何的设计。2009年,中国商标局将该商标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
代理工作:
在接到官方的驳回通知书后,立即向客户转达并提出了相关代理意见。随后,在复审提交之前,代理人和客户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对此案件复审的难度以及复审主要理由、要点和证据的准备充分进行沟通,为案件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针对该案件的理由论述相对较难,代理人充分把握审查标准并对商标的存在本质准备了复审理由,主要论述了申请人作为一家向社会各群体提供眼部高级护理技术以及眼部护理产品的机构,有着多年的历史,其分公司覆盖包括中国在内的近30个国家和地区;“益柔净”商标是作为申请人打开中国市场的又一中文商标,从商标本身来说,该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词汇,在汉语习惯中,不是固定的词汇,为了更好的支持该论点,代理人提交了专业的词典,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对商标中的每一个汉字的解释。在复审阶段,代理人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是否会导致客户的混淆和误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在补充理由阶段,主要是收集和整理了申请人的商标以及产品的使用和宣传的证据材料,包括宣传海报,报刊、杂志、媒体广告等对申请人的商标以及产品的宣传情况,此外,还提交了部分能够证明申请商标产品销售量的证据,从而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的市场应用中并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反而达到较好的市场效果,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和追捧。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案做出裁定:申请商标在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验总结:
从商标的审查来说,本案相对较难,而本案代理人正是抓住了此商标的本质,从商标本身入手,同时,提供大量的使用宣传证据从侧面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从而使得审查员接受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